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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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
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
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
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
審查會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日內,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
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薦」
行政一體
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
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
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即不免有所減損。
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
以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憲法架構下,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一定之決定權限
俾行政院院長得藉由對獨立機關重要人員行使獨立機關職權之付託,就包括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所屬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以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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